第1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
请求:撤回(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第2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在因XXX原因,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第3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
请求:撤回(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4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XX族,住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
被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XX族,住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5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xx年x月x日,民族xx,工作单位及职务xx,住址xx,电话xx,邮编xx。
申请人因与离婚纠纷一案,于20xx年x月x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案件正在审理中。现因(注明原因,比如双方达成和解等),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6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1956年xx月xx日生,住广州市沙河路xx号宿舍xx幢xxx
被申请人:区xx,女,1962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越秀区农林街农林下路xx号xxx房
被申请人:广州市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赖XX
申请事项:申请撤回申请人对区xx、广州市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号:(20xx)天法民四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诉区xx、广州市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4月3日受理,现因区xx已将房产交付申请人,并同意尽快办理房产证,申请人买房目的得到实现,故申请人决定撤回起诉,请准许。特此申请。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20xx年X月XX日
第7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xx,性别xx,出生xx年xx月,民族xx,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
被申请人:姓名xxxx,性别xx,出生xx年xx月,民族xx,住址xxxx,身份证号: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起诉后,现因xxxxxxxxxxxx(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8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绥阳县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代建群离婚纠纷一案,因我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需要时间准备充分的证据,现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为谢。
此致
呈:绥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6月26日
第9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申请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第10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住区路号楼单元室,电话:xx
被申请人:x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族,住区路号楼单元室,电话: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x年x月x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11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xxx法院: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县---镇---村----组---号。电话:X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撤回因与黄裕礼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撤诉理由: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收到贵院的'通知后,经过贵院同志和其家属的教育,主动向申请人认错,请求申请人给予改过的机会。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成长,决定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一月三日
第12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申请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现因(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13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地址: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地址:
申请事项:撤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己通过协议离婚,现决定撤回起诉,请求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4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男/女,xx年10月1日出生,__族,住__区__路__号楼__单元__室,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男/女,xx年10月1日出生,__族,住__区__路__号楼__单元__室,电话: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x年10月1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15篇:离婚撤诉申请书
一、离婚撤诉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等
申请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现因(写明原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离婚撤诉的注意事项
☆申请离婚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六个月如何起算,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本文就实践中离婚撤诉起算时间的几个误区加以分析:
误区一: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
以原告申请撤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认为持这种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予以准许,经过审查,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是不确定状态。
误区二:以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属于不可以上诉的裁定,不少审判人员认为这类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理由有:1、法院作出裁定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撤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其再次起诉的权利就会受到一定制约。因此,离婚的撤诉裁定作出后尚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把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
误区三: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如不向被告送达,即让被告丧失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以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的可能性。
三、离婚撤诉后多久能再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一般在6个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但如果撤诉后6个月之内,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6个月内能否再次起诉,这是很多人都没弄清楚的问题,那么,撤诉后6个月内能不能再起诉?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将告诉您这一问题的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这一法律规定可看出,撤诉分为原告主动撤诉和法院接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原告主动撤诉”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撤诉。“法院接撤诉处理”通常是指原告没有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文书。因此,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没有时间间隔限制。
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到身份关系以及社会、家庭稳定和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对此,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撤诉的,只有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才能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因此,律师认为,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撤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撤诉6后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