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承诺书

句文网    发表于:2023-03-19 12:56:16

第1篇:食品承诺书

1、本人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2、本人保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保证依法经营,不出租、出借、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

3、本人保证在进货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应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4、本人保证严格执行进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并对进货记录保存2年以上;

5、本人保证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和自检制度,不出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逐步加强自身的自检能力和水平,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食品一律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分局备案;

6、本人保证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自检中发现的和媒体公布的问题食品,采取下架退市、食品召回、明示补救措施等手段;

7、本人保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8、本人保证积极完善今后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监督,争取食品安全范店。

第2篇:食品承诺书

为保证学校幼儿园食堂食用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幼儿园食堂食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用食品安全意识,全面做好食用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食堂食用食品安全规范,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幼儿园食用食品安全承诺书3篇保证书。发现有妨碍食用食品安全病症的,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三、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四、严格遵守食用食品加工制作规程,食用食品烧熟煮透,符合安全要求。在食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用食品原料加工食用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用食品。

五、严把食用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用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和使用下列食用食品:

1、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食用食品。

2、未经兽医检验、检疫或者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食用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4、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用食品。

5、超过保质期限的食用食品。

6、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用食品

六、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八、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用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3篇:食品承诺书

近期,食品质次价高、以劣充优等事件纷纷曝光,给超市及食品经营带来极恶劣的影响,为提供合格产品,杜绝质次价高、假冒伪劣商品混进武商量贩公司下属门店,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企业资信证明证件

和食品质量证明进行检查登记,将索取的各种资信证明、商品质量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在经营中亮明食品的产地或进货渠道。

三、建立进销台账制度。进货台账记载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以及产品生产日期,销货台账注明产品销售数量及食品销售去向等情况。

四、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和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国家规定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商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四)低价商品冒充高价商品。

五、实行不合格食品自查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自查退市,对已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食品,主动召回,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

六、超市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持证率为100%。

七、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对于顾客投诉,实行先行承诺制。

如违反上述条款,一切行政、经济及法律均由本公司承担。

承诺方:

日期:

第4篇:食品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坏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监管单位:xxx

监管人员:xxx

承诺单位(公章):

xxx年xx月xx日

第5篇:食品承诺书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校园、社会,本单位特向广大师生和社会承诺:

场所许可经营。在食堂悬挂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年审有贴标记、量化分级有等级标志)。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承诺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承诺书。学校商店悬挂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宣传培训到位。就餐场所张贴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和各项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消费承诺书或责任状;经营者知晓专项整治活动和建立索证索票及验收台帐制度意义。食品安全知识进橱窗、进健康教育课、进讲座。

原料采购使用。采购原料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不得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制品、散装无商品标签的食用油、调味品和非食品原料。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卫生要求。

采购索取票证。建立索证索票及验收台帐制度。

1、索证要求:⑴同食品原料进货品种相符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复印件,属定点采购的,签订供货合同(超市除外),并按上述次序装订;⑵生猪肉、禽肉采购除前款要求外,另须索取定点屠宰企业出仓证明和检疫合格证复印件;⑶建立有供货商供货品种、索证目录表。

2、索票要求:⑴购进的食品原料须有标明供货商字号或市场摊位名称或同供货商姓名对应的签字的票据(发票、收款收据、白条等),要记载有品名、数量;⑵超市购进须有小票;⑶定点采购须有供货清单(记载有供货时间、品名、数量);⑷票据整理可按原始或复印件每天装订或粘贴在对应验收台帐登记本背面备查。

3、台帐要求:⑴每天进货后,凭票据进行逐一品各种进行登记、验收,签署验收人名字;⑵登记栏目含品种名称、供货单位(具体到供货商字号或市场摊位名称)、数量、验收人签名。

4、查验要求:索证材料、票据、验收台帐登记本应能随时提供查验。食品仓库管理。存放的食品原料应分类、上架、离墙、离地,散装食品原料应有标签。不得有过期食品,不得存放非食品和杂物。有防鼠设施,地上无鼠迹鼠粪。

冰箱(柜)、冷藏柜管理。有生、熟标记;分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存放;定期除霜和清理。

加工过程的卫生。食品原料在粗加工间或区域加工,分肉、水产品、蔬菜清洗池清洗;烹饪煮熟煮透,中心温度达70℃以上,生、熟分开盛放;加工烹饪成熟后至供消费者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食品销售过程的卫生。配餐销售间使用前经紫外线消毒灯空气消毒,不得存放生食品和杂物。有专用食品留样冰箱,每餐销售食品应留样,保存48小时,并有记录。

餐具定时消毒。有专用消毒设施、药具,并进行餐饮具消毒并保洁。人员持证上岗。上岗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能提供查验,工作衣帽穿戴整齐。

承诺单位(签章):承诺人(签字):

20xx年03月17日

第6篇:食品承诺书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与部门规章、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

二、申请人应达到的条件、标准与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员管理

2.1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申请材料一致。

2.2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

3场地要求

3.1经营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污染源,或与有毒、有害场所和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3.2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3.3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整洁。

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规章制度应明示。

4.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设施要求

5.1具有与食品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2设备空间布局和操作工艺流程合理。

5.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能够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5.4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6食品准入

6.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6.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供货者提供的销售票据或清单作为进货查验记录,票据或清单应当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6.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应当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4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6.5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食品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进销货记录或者票据进行管理。

6.6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食品销售

7.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贮存、保管、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食品经营者委托他人提供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保管、运输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7.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7.3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食品经营者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许可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7.5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广告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核查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标签、包装、说明等,不得宣称或者标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推荐。

7.6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7.7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8食品退市

8.1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2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8.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辖区工商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报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补正通知书,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方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现场核查。辖区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或个人)的人员管理、场地要求、制度建立、设施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指导,5日内进行反馈;需要整改的,经辖区工商所领导批准,现场核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业主告知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发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告知书》

4、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员。

5、核准发证。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五、监督管理要求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许可证核发后二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告知和承诺的许可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许可。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其他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和辖区工商所联系。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衢州市区荷花西路107号,联系电话:3890289,邮编:324002。

告知人(盖章):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告知日期:x年x月x日

第7篇:食品承诺书

为确保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在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制定本店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和贮存场地,销售的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

三、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没有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和不销售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对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并记录停止经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七、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八、销售和贮存散装食品的,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食品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本商店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我单位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所售食品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接受陕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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