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最新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一、资产清查基本情况
(一)本单位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x,法定代表人是x,法定地址为x市,人员编制x人,在编干部职工x人,实有人员(含临工)x人。单位主要职能为x。
(二)工作基准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是20xx年12月31日。
(三)资产清查工作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的工作范围是:本单位及未单独核算、与本单位合并填报报表的单位x个,分别为x。
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由本单位填报有关数据单位x个,分别为x。
(四)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
2、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本单位成立了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组长:x,副组长:x,成员:x。
3、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1)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报表,做好人员分工;
(2)对本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时间安排:3月x日至x月x日;
(3)进行帐务清理、财产清查,时间安排:x月x日至x月x日,组织人员输入固定资产电子卡并进行核对,时间安排:x月x日至x月x日;
(4)导入资产清查报表,分析资产清查结果;
(5)撰写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上报有关数据;(6)工作总结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方向制度。
4、其他工作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资产清查结果
通过对本单位20xx年12月31日会计报表及资产损益情况的清查,本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为x元,清查值为x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x元,清查值为x元:净资产总额账面值为 元,清查值为x元。
(二)会计差错调整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31日,本单位会计账中资产总额账面值为x元,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总额账面值x元,差额x元,属于会计差错调整。具体情况为:x。
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资产损益及资金挂账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损失x元,占资产账面值的x。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损失x元、固定资产损失x元、对外投资(有价证券)损失x元、无形资产损失x元、其他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等x元;具体损失原因分别为x。
(二)资产盘盈情况;
本单位此次资产清查中,资产盘盈x元,占资产账面值的x%。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盘盈x元、固定资产盘盈x元、无形资产盘盈x元、其他资产盘盈等x元;具体盘盈原因及入账、计价情况分别为x。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的说明;
(四)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资产损失x元,申报处理的损失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x%。其中流动资产损失 x元,固定资产损失x元,对外投资损失x元,无形资产损失x元,其他资产损失x元。
本单位在此次资产清查中共申报处理资产盘盈x,申报处理的盘盈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账面值的x%。其中流动资产盘盈x元,固定资产盘盈x元,对外投资盘盈x元,无形资产盘盈x元,其他资产盘盈x元。
四、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一)存在的资产管理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二)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相应的改进措施;
五、备查材料
(一)单位20xx年度结转后资产负债表。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分布、使用状况及经营情况书面说明材料。
(四)20xx年市审计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资产损益证据。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益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2、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
3、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
第2篇:最新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xx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xx〕2号)和《关于开展20xx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xx〕4号)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定于20xx年3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了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和清查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以20xx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x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市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二、资产清查要求和报送时间
对于近两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对于近两年来没有进行过资产清查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此次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认真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的清查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应当于20xx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资产清查报表全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按照《20xx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和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