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句文网    发表于:2024-01-23 17:11:08

第1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X

通讯地址:XXXX

电话:XXXX手机:XXXX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X系“XXXX与X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X能证明上诉人XXXX与X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XX厂的机器设施作价XXXX万元,由XXXX支付XXXX万元给XXXX,XXXX享有该厂其中XXXX股份,XXXX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X支付了XXXX万元款项给X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第3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xxx

(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xxxxx,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x,(职务)联系电话:xxx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xxx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xxx,(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xxx

证明事实:……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4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河南银谷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利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河南银谷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第5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X律师

单位:X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写字楼XXXX座XXXX层

联系电话:

申请人依法接受被告人XXXX委托和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X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XXXX的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关键证人高XX出庭作证。(姓名:XXXXXX,性别:XXXX,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址:XXXX号楼X室。电话:X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本案依法作了调查,会见了被告人XXXX,并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发现案卷材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中只有XXXX的言词证据,申请人认为其证言和辨认笔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关键证据,是本案的孤证,其无法与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XXXX人民法院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6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

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xxx大厦x座xx层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事项:本人在“xxxxx罪”一案中,接受当事人xxx之子xxx的委托,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向贵院申请“xxxxxx罪”一案的证人:xxx、xxx、xxx、xxx、xxx,出庭作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第7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8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xx,联系电话:xxx

案号:xx

案由:xxx

申请事项:

贵会受理申诉人xxx诉被诉人xxx仲裁案件。为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证人xx、xx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1、xxx;2、xxx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xxx年xx月xx日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x份。

第9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县xxxx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xx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xx、上海中船第x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xx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xx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xx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10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县xxxx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x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xxxxx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xx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xx、上海中船第x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xxx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认可,高xxx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xxx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方式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11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我公司与XX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根据庭审情况,我公司申请下列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证实我公司自X年X月份依法购买X公司破产财产后多次向XX公司索要机器及设备的事实。

证人:XXX,住址:X县X镇,职务:XXXXX。电话:138XXXXXXXX。

证人:XXX,住址:X县X镇,职务:XXXXX。电话:138XXXXXXXX。

证人:XXX,住址:X县X镇,职务:XXXXX。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人:X公司

二零xx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12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系“XXX与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能证明上诉人XXX与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 XXX支付13万元给XXX,XXX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 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

XX年X月X日

附:证人:XXX,男,汉族,身份证住址: ,现住 ,联系电话:

第13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敬礼!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xx

第14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请追加我作为XXXX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xx年XX月XX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XXXX、XXXX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15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律师

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写字楼xxx座xxx层

联系电话:

申请人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罪一案中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申请贵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关键证人高xx出庭作证。(姓名:x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址:xxx号楼x室。电话: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对本案依法作了调查,会见了被告人xxx,并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发现案卷材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中只有xxx的言词证据,申请人认为其证言和辨认笔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关键证据,是本案的孤证,其无法与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还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据此,我们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免遭错误的刑事追诉和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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