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协议书

句文网    发表于:2024-01-17 15:09:33

第1篇:个人协议书

个人入伙协议书

原合伙人(甲方): 新合伙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

合伙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为普通个人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自愿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全体合伙人愿

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合伙字号(个体工商户字号):

第四条 经营场所:

第五条 乙方入伙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合伙停止营业止。

第六条 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伍万元,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30%。

2、因乙方为甲方进行其他店面的财务核算,乙方30%份额中的10%为乙方的劳动报酬;

但乙方财务核算的店面不超过五家,超出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将出资款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甲方负责合伙事业的日常经营,乙方负责财务核算。

1、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利润分配(含计提或摊销的相关费用)甲方占70%,乙方占30%;

亏损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2、债务承担:合伙产生的对外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3、若合伙今后需要追加投资,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第八条 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报告合伙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第九条 若本合伙有新合伙人加入,由甲方在自己所占份额内与新合伙人进行份额划分,

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相关权益和本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

第十条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 签订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

第2篇:个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需向外引资,乙方愿向该厂投资,双方合资经营该厂。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名称: 。

二、经营方式:合资经营

1、资金:企业中原属甲方的固定资产(价值800万元)计作甲方的出资,甲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乙方向甲方投资流动资金500万元,计作乙方的出资,乙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合资期间,如需增加投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相应地调整双方的出资比例。

2、人员:管理人员由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聘用、安排;技术人员由乙方聘用、安排,生产中技术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其他人员由甲方负责聘用、安排。

三、合资经营期限:十年,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

四、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800:500的出资比例,对企业的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因出资额变化而导致出资比例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分配,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证企业证照齐全,负责协调企业与周边村民、村委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2、乙方有义务保证企业技术人员到位且称职,确保企业的技术工艺不落后。

3、合资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六、合资期间,双方的出资权不得向外人转让。如确需转让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并优先另一方购买。

七、债权债务:20xx年4月1日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理、承担;20xx年4月1日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清理、承担。如因甲方未及时清理合资前债务而致使债权人起诉企业或通过其它方式索要债务的,企业承担后,甲方应向企业补齐。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

八、合资到期:合资期满后,双方可续签合同,继续合资经营该企业。

如有一方不同意继续合资或达不成新的合资协议的,双方合资合同终止。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退还乙方投资款500万元。

九、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O一 年 月 日

第3篇:个人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从20xx年4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工作内容

1、原煤输送皮带管理,原煤进料筛分选矸;

2、料场物料清理、堆码;

3、现场卫生清扫、保洁;

4、质检取样配合;

5、铲车操作,料场物料转运;

6、临时起重、检修配合、小型安装;

7、厂内平车管理。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负责提供乙方人员所承担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上岗前的厂规厂纪、安全教育及岗位操作规程等所需资料,协助乙方对乙方人员进行岗前的厂规厂纪、安全教育及岗前操作堆积培训。

2、负责对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劳动质量以及乙方派出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

3、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定及费用的结算,并根据核定的工作量,于乙方提供税务发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费用。

4、对违章作业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退回乙方。

5、甲方对乙方实行风险责任金管理制度,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6、因甲方实施机械化作业,改变劳动方式时,甲方有权对计时、计件单价做出调整或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

1、乙方就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时向甲方报送资料,并将其派出人员名单送甲方备查并办理出入厂手续。根据所完成的工作量,按本协议规定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2、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铲车维修费用,柴油费用等。负责租用给甲方作场物料转运车辆的所有费用。

3、负责对其派出人员的日常工作、安全教育进行管理,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并负责其出借人员的卫生防护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4、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机具和设备,并妥善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除外)。

5、负责承担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和责任,并会同甲方处理好其它相关问题。

6、乙方必须具备与甲方职业病危害作业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并按规定为其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7、乙方应确保其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规定以及甲方现场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满足甲方因工作需要的安排。对本条规定,乙方在与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8、乙方必须按照最低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于收到甲方支付费用3日内足额向甲方使用人员支付工资。

9、乙方必须按规定,为在甲方服务的人员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在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工作之前,乙方应将上述人员的缴费记录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10、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乙方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负责代扣代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乙方不得安排在甲方工作。

11、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医治并先垫付医疗费用。医疗期结束以后,如需要进行了工伤鉴定,则由乙方向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并凭《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由乙方向社保机构索赔。伤残人员出院后的一切事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2、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统筹以外的费用,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若系较大事故,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承担。

13、乙方应确保甲方使用已婚人员持有流动人员婚育证。

四、临时工工作项目及结算标准

五、各项情况说明

1、以上执行单价中,已经包含有毒、粉尘和其他福利性加成,结费时不再另行计算。

2、因甲方技改、维修、检修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公司系统局部停车或全面停车,需要安排临时用工人员停产休息的,当月工资按用工人员的实际到岗天数计费。

3、乙方人员中途辞职或新进,当月工资按实际天数计费,公休天数不作计费。

4、乙方人员需服从甲方用工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乙方人员出勤状况、工作态度及工作完成质量,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六、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1、甲方对乙方单位派出人员的工资与所提取的管理费用分项结费、分项支付,乙方应按时、足额向其人员支付工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的种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视其情节轻重,乙方承担1000~10000元违约金。

3、乙方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甲方机器设备、设施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人中能力不足、怠工、不服从指挥调度等级原因,造成生产系统降负荷或停车的,乙方按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赔偿。

4、甲方对乙方的工资金发放情况、发放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不定期抽查。如抽查中发现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一次处以1000~10000元违约金,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二次处以5000~20xx0元的违约金,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三次发生同类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甲方在合同范围内安排工作,因乙方原因人员不到位,乙方第一次承担违约金20xx元;第二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按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人员在甲方发生偷盗行为,乙方负责相应管理责任,第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第二次承担3000元/人.次,第三次发生同类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7、乙方不及时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协议。

七、其它

1、本《协议书》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约束甲方和乙方,甲方与乙方提供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方提供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送一份给甲方备案。

2、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解除协议,需要提前一月通知书对方。但甲方因生产、设备检修等需要,不同意解除协议的,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解除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做出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篇:个人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系公司股东,乙方自愿投资参股。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甲方现拥有公司 %的股权,乙方自愿投资共同享有该股权。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甲方将自己拥有的公司 %的股权中的 %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实际享有公司股权为 %,乙方实际享有公司股权为 %。甲、乙两方按上述占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分配公司股利及承担义务,两方实际投资数额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

三、甲方转让公司股权给乙方后,双方同意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过户备案登记,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特股,并行使有关股东的权利。但甲方行使有关股东权利时,应当听取乙方的意见。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转让给乙方的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否则甲方应当按乙方实际出资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有关事项的特别:

1、入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期满后,若公司正常经营,双方自愿继续合作的,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延续。

2、合作期内,乙方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合作的,可以退出合作,其所占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股权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乙方实际出资额计算,或者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3、乙方退出合作后,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损毁公司信誉及形象,否则赔偿公司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乙方因特殊原因丧失继续合作的能力的,其指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有关权利。

5、乙方仅与甲方进行投资股权的合作,乙方通过甲方行使股东权利。

6、甲方因涉及纠纷导致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股权补强制处分的,甲方应当按补强制处分时股权的价值向乙方赔偿。

7、合作期内,甲方需转让其全部股权的,双方合作即行终止,甲方应按转让其全部股权时股权的价值退还乙方所享有的股权价款。

六、分红方式:每月 号进行定期分红。

甲方如利用环球一号KTV(睿驰集团)作为抵押贷款,融资的,乙方不参与入股形式,甲方按实际金额退款给乙方。乙方负责环球壹号KTV(贵州兴义神奇东路)的全权管理,甲方若提出终止管理合同,需提前一个月支会,同时股权合作即行中止,甲方需全额退还乙方股权款。

七、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5篇:个人协议书

甲方: 姓 名,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惠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保护膜,包装材料,劳保,文具,抛光材料,电镀材料及配件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5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xx年10月31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陈思超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陈思超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俩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广东省内使用每月1000.00元(消磨费),燃油按实际用量报销,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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